法律意见书的自我修养 | 业务菜
文章系兔子清原创,首发于无讼(2019年4月1日)
配图来自一个App(书店里的时光&金浩森 作品)
前言
每间饭馆,都有自己的招牌菜,每个厂家,也都有自己的王牌产品。对于律所而言,法律意见书就是招牌菜和王牌法律产品。
不同于饭馆对招牌菜的主动推介,法律意见书通常是被动出具的。所谓被动,是指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一般依据法律规定、监管部门要求或客户需求“被动型”生产。
律所可能会基于某个新规出台,主动向客户出具备忘录作为提示,但绝不会主动向客户出具一份法律意见书。原因在于,法律意见书是律师生产的所有文件中最为正式的、审慎要求最高的、法律责任最重的产品。
一份好的法律意见书有哪些特质,本文通过案例分析,来探讨法律意见书的自我修养。
一、明
明,是“明确”。法律意见书的行文风格如果要划分星座,不是双子座的灵动多变,也不是白羊座的热情奔放,而是摩羯座的认真刻板。
对事实的核查必须细致、充分,对事实的表述必须清晰、明确。明确背后,是审慎的态度,缜密的思维以及充分的耐心,即使赶时间赶进度也要不急不躁的追问到底。
下面用具体案例来呈现何谓法律意见书所要求的“明确”。
案例1:历史沿革中,A公司曾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。律师需在法律意见书中阐述A公司股份制改制事宜。
从修订前后的表述对比可以看出,要做到“明确”,其实很简答。
概言之,少用主观概括,多用客观阐述。阐述之细节,应尽可能完整,完整到具体日期、主体、文号、方式、金额等关键细节。最终的理想状态是,通过明确的表述,让细节说话,让事实说话。
受众对事实的感知,不是来自于“律师是这么说的”,而是来自于“我从具体细节中这么认为”。
二、准
准,是“准确”。准确和明确的不同在于,明确更多针对事实描述,而准确更多针对法律分析。
法律意见书的核心是对问题发表结论性意见,但意见不是平地一声雷轰然而出的,律师需要对问题展开一定的分析。准确,就是对该等分析的要求。
需要说明的是,法律意见书不是分析研究报告,无需对分析论证过程毫无保留的呈现。结论性的法律意见是根本,这是青年律师需要注意的。
案例2:客户拟以财务投资者的身份投资于B公司,律师需在法律意见书中分析B公司目前实际控制人事宜。
实务中,有的律师对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就看持股比例和所任职务,看到持股比例超过50%同时担任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,就当然地认定其为公司实际控制人。这种分析不能说是错的,但不准确。
一方面,控股且同时担任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是实际控制人问题中的样板戏,是标准情形;实务中还有很多情况是公司没有控股股东,只有第一大股东,且持股比例和其余几位股东相近,又或第一大股东仅仅出资,公司经营决策另有他人。
另一方面,即使在上述样板戏情形中,也有可能其余股东之间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,进而在重大事项中通过一致行动安排,作出与第一大股东不同的决议。
那么当你在分析时,需要明确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应考量:
持股比例;
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协议或相关安排;
对股东(大)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的影响;
对关键人员提名和任免。
依据上述认定标准分析目标公司,而非套用标准情形剪裁复杂现实,这样呈现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分析才是务实的、严谨的、准确的,而不是翻来覆去八个样板戏的堆砌。
三、透
透,是“透彻”,发表“结论性意见”。法律意见书不同于法律服务建议书、律师函、备忘录或尽调报告的最大区别就在于,它需要律师对拟议事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。
何谓“结论性”,就是“YES”或“NO”,“符合”或“不符合”。假设这是一个歌唱选秀节目,结论性意见就是——转身还是不转身。
结论性意见排斥模棱两可、犹豫不决的结论,比如“基本符合”,“大致满足”,“大体上合法”。它要求律师经过对事实的明确阐述,对问题的准确分析后,应得出透彻的结论意见。
案例3:C公司申请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,律师需在法律意见书中对C公司的独立性发表法律意见。
法律意见书是律师出具的所有法律产品中最具有“实践品格”的。
无论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要求出具,还是客户或交易相关方要求出具,其都倚赖律师意见对拟议事项作出判断,比如同意或否决企业递交的上市申请、通过或不通过对标的企业的投资决策。
这类“特定读者”需要律师意见是透彻的、结论性的,而非朦胧的、商讨的,这也是法律意见书荣膺王牌产品的价值所在。
END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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